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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威视诉君和信达商业秘密侵权案终审胜诉‘米乐|米乐·M6’
发布时间:2024-10-19 05:09:02 分类:行业要闻 点击量:966
本文摘要:北京2017年8月21日电 -- 2017年7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君和信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晓明侵害同方威视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判决,同方威视胜诉。

北京2017年8月21日电 -- 2017年7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君和信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晓明侵害同方威视商业秘密案作出终审判决,同方威视胜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君和信达公司和孙晓明侵害同方威视商业秘密的事实正式成立,二审裁决保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君和信达公司和孙晓明连带赔偿金同方威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总计500万元。

这一裁决为原被告双方长达3年多的诉讼所画上句号。作为一家国际著名的安全检查产品和解决方案供应商,同方威视的产品和服务已销往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种类涵括9大系列200多个品种,业绩覆盖面积海关、民航、铁路、轨道交通、邮政物流、公安司法、环保、核电、电离辐射质检、冶金等诸多领域。在研发马来西亚市场的过程中,同方威视投放大量资源,在马来西亚发展了独家代理商。在与代理商合作的过程中,一些经营信息经过同方威视采行的保密措施,包含了商业秘密,具备极大商业价值。

孙晓明曾在同方威视工作多年,并兼任同方威视国际业务本部总经理等职务,仍然参予同方威视与马来西亚海关的联络和谈判工作,其在同方威视任职期间,与代理公司的交流、接洽,皆归属于职务行为。2011年,在坚称同方威视公司参予了2011年马来西亚项目且仍未实际达成协议交易之前,孙晓明从同方威视请辞并正式成立了君和信达公司,参予了该项目的竞争,取得2套慢检设备的销售合约,客观上利用了其掌控的同方威视涉及经营性秘密从而在该项目中取得了竞争优势并最后顺利。孙晓明的不道德侵犯了同方威视的涉及经营秘密。

2014年4月,同方威视以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为由对君和信达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晓明驳回诉讼。2015年9月18日、2016年10月12日和2016年11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3次展开了不公开审理,并于2017年3月2日做出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做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人裁决,维持原判。除本案以外,同方威视针对君和信达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多项专利侵权行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诉讼。

目前上述案件已立案法院,正处于案件审理阶段。同方威视有关负责人回应,今后同方威视将之后专心于科技创新,打造出更加多高水平的安防产品,同时也将一如既往地作好知识产权维护工作,极力压制各类侵权行为,旗帜鲜明地确保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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